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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学法律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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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思想家托马斯·阿奎那是中世纪经院哲学的代表人物,他在《神学大全》一书中阐述了系统的神学法律思想。阿奎那将法律划分为四种类型: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 永恒法反映了“上帝的统治计划”,它是指导宇宙中一切事物运动的基本法则,是神的理性和智慧的显现。永恒法的整体规则只有上帝知晓,凡人可以凭靠上帝赋予其的理性思维能力,了解永恒法的部分内容,以此构成所谓的自然法。 自然法是神的理性命令的不完全的反映,它依靠某些一般箴规指引人类的活动。这些箴规中最基本的规则就是行善避恶。然而,恶和善的标准又是如何区分的呢?阿奎那认为,上帝赋予的理性启示能使人类本能地分清道义上的善良和邪恶,凡是人类自然倾向于做的事情,应当被认为是善的,从而构成自然法的内容。人类的本能倾向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人具有自我保护的本能;第二,人具有生儿育女、异性相吸的倾向;第三,人具有了解上帝的真理的愿望,亦即避免无知的倾向;第四,人希望过社会生活,具有不伤害一起生活的同伴的自然倾向。以这四个方面的倾向为内容的自然法箴规是永久不变的,任何违反人的本能倾向的行为都应被视作邪恶和犯罪。 永恒法是最抽象的上帝律令,它在应用过程中必须转化为具体的法则,由此才能指导人类如何生活。这些具体法则就是神法。神法是上帝通过《圣经》告示人类的,它被记载于新旧约全书的形象词语中。人们可以从诸多神法规定去领悟永恒法的本义,恰如从圣经中去领悟上帝的精神。 最后一种法律是人法。阿奎那把人法定义为:一种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合乎理性的法令,它是由负责管理社会的人制定和颁布的。这就是说,人法是人为制定的,它服从于统治者统治社会的需要。人法在本质上应该与神法相通。如果统治者颁布的法律与神法相违背,那么人们就应该否认其正当性,并拒绝服从这样的法律。绝不能遵守这种法律,因为我们应当服从的是上帝,而不是人。 阿奎那的法律分类方法反映了他的神学法律思想,他将理性、上帝的命令及人的本能倾向融为一体,以此作为制定法律和衡量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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