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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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律关系是指人民法院和一切诉讼参加人之间的,以行政诉讼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调整的以人民法院为主导的社会关系。行政诉讼法律关系具有一般诉讼法律关系的共同特点,即它是人民法院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形成的社会关系,并且人民法院始终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同时,行政诉讼法律关系还具有自己的特点,主要体现为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只能由接受行政管理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充当原告。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构成中,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由当事人(原告和被告)、法定代表人、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组成的诉讼参加人,以及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和勘验人等在内的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也就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诉讼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由行政诉讼法律规范所确认并保证其实现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它享有国家赋予的审判权,依法有权决定是否受理案件并组织审理,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或组织与公民调取证据,指挥法庭调查和辩论,依法作出判决。这种诉讼权利也是一种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如有违犯,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行政诉讼参加人和行政诉讼参与人来说,他们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