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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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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当破产原因发生时或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的债务减免或债务清偿延期、进行整顿等事宜进行协商,达成意见一致的协议。和解的目的在于中止破产程序,防止债务人破产,为债务人重整旗鼓提供机会,最终也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自从1833年比利时首创破产预防和解制度,并于1887年制定破产预防和解法后,各国纷纷仿效。各国立法机关在设有破产制度的同时,均设有和解制度,但在立法形式上有所不同,这主要有以下两类: 第一类:采用和解前置主义。在破产立法中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先行试行和解,和解不成才进入破产程序,如英、美等国的破产法。 第二类:采用和解分离主义。破产程序和和解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先行和解,也可以直接进入破产程序。在立法形式上有两种表现:一种是将和解程序和破产程序规定在同一部法律中;另一种是将和解程序和破产程序规定在两部独立的法律中,即和解法和破产法。德、日两国采用此种立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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