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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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公司为筹措资金,依法以发行有价证券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所产生的集团债务。公司债与一般的借贷之债不同,它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债权人具有广泛性和不特定性,而且公司债要以有价证券的方式发行,具有自由流转性。公司债与筹集资金的另一种方法即发行股份不同,认购公司债只以现金为限,认购人除有获取收益权外,不享有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不过,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论公司是否有盈余甚至亏损,都有权要求支付利息,这种利息率是预先确定并保持不变的,且公司届期要偿还本金。 公司债的发行一般只须董事会决定,有的国家规定要由股东会决定,如法国。至于要否国家批准,各国规定不尽一致。有些国家,如法国、荷兰、丹麦、瑞典、瑞士等,规定只需符合法律的要求即可发行;有些国家,如德国、奥地利等,规定发行无记名债券需经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公司债必须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发行,债券应将下列事项载入:公司名称;公司债总额及每张金额;偿还方法及期限;能转换股份的,其转换办法;有担保或转换股份者,注明担保或转让字样。最后由公司负责人签名盖章。发行债券后,应制作公司债存根簿,将债权人及债券有关事项载入其中。公司负责人在制作债券和存根簿时为虚伪记载的,要被处以罚金;发行公司债违法,对第三人或公司造成损害的,要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要被处以罚金或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