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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人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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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监事或监察委员,是指被选任监督董事会执行业务的机关。监察人一般由股东会从股东中选任。在公司成立前,发起设立的,由发起人选任;募集设立的,由创立会召集认股人选任。有的国家,如德国,规定一定规模的公司的监察人中必须有1/3为雇员代表,这部分雇员监察人由公司雇员选任。关于监察人的资格,与董事的情形相同,不过监察人不得同时兼任董事或经理人。至于监察人人数,各国规定从1—20多人不等,任期也从1年至数年不一,但可连选连任。 监察人的职责就是监督董事会的业务执行情况,如调查公司业务及财产状况,经调查发现董事执行业务不当,可能致公司财产受损时,应警告并督促其纠正。监察人因怠于或疏忽履行其义务,致公司损害的,要负赔偿责任。若其在执行职务范围内,致第三人损害时,要与公司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义务。公司或少数股东认为监察人的行为有损公司或股东利益的,得由董事或少数股东代表公司对其提起诉讼。 监察人解任的情形与董事解任大致相同,如监察人辞职、任期届满、股东会或雇员决议解任、法院判决解任等都得为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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