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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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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由复数董事组成的、股份公司常设的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仅就公司事项进行议决,作出决议。决议的执行则依靠董事会。股东会闭会期间由董事会决策公司事项。董事会以其行为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的职能表现为对内执行业务,对外代表公司。具体有:(1)推选董事长。(2)聘任或解任公司经理人,决定其报酬。(3)召集股东会并执行其决议。(4)募集公司债。(5)发行新股。(6)全面协调公司内部关系。(7)代表公司对外进行交易活动等。董事会的主要义务有:(1)召集股东会并向大会报告执行业务情况和公司状况。(2)备置公司章程及有关簿册,并为真实记载,得允许股东及债权人查阅或抄录。(3)申请宣告破产。(4)通知及公告公司解散。(5)公司募集公司债或发行新股时,申请主管机关审核,等等。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参加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董事总数的1/2,议决公司事项实行一人一票原则,但董事会决议的通过则因议决事项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要求。通过普通决议,一般要求过半数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过半数同意;通过特别决议,则要求2/3的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的过半数同意。董事与董事会决议的事项有利益冲突时,不得行使表决权。较大规模的董事会往往还设立若干以董事为主的附属委员会,以为董事会的顾问和助手。董事会的活动违法或超出章程规定权限,给公司或他人造成损害的,要集体负责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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