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立会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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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发起人在第一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召集认股人参预决定设立公司事务的会议。创立会是公司设立中的唯一决议机关,其性质与股东会类似,可以说是股东会的前身。 召集创立会应提前通知各认股人,对于无记名股票的认股人,应提前以公告通知,在公告中要载明召集事由。开创立会时,每股有一表决权,但认股人持有股数超过发行股份总数一定比例时,应以章程限制其表决权。若认股人对会议事项有切身利益关系,有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时,不得参加表决,也不能代表他人参加表决。创立会的决议,须有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并以出席的认股人表决权的过半数同意才能通过。 创立会的职权有:(1)听取设立经过的报告。发起人应就设立的主要事项向创立会报告,以让认股人了解公司设立情形。(2)选任董事及监察人,以利公司业务的展开。(3)调查设立事项。当选的董事及监察人应迅速调查股份认购、股款缴纳、现物出资等履行情况,并向创立会报告。(4)修改章程。若创立会认为公司章程需要修改或补充的,得经过有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认股人出席,并以出席认股人表决权过半数的同意。(5)作出废止公司设立的决议。若因情势变迁,致公司目的难以成就,创立会得经过特别决议废止公司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