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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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被选任执行公司业务的机关或机关成员。董事 般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在公司成立前,发起设立的,由发起人互选产生;募集设立的,由认股人开创立会时选举产生。也有的国家规定由监察机关任命产生,如德国。关于董事资格,各国规定不尽一致。一般要求有行为能力,至于是否股东、自然人或法人、本国人或外国人无甚影响。不过有些国家要求董事必须持有资格股份,以为其违反义务时的担保,如意大利、比利时及法国实行一元管理体制的股份公司;个别国家要求董事必须是股东,如瑞士;有些国家还规定法人不得为董事,如德国、意大利和法国实行二元管理体制的股份公司;还有的规定董事必须是本国人,如瑞典。对于董事的人数,各国规定从1人至十多人不等,董事的任期也从1—6年不等,但可连选连任。各国法律一般规定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受破产宣告后未复权的人及公司犯罪人不得为董事。此外,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审计员等从事特殊职业的人一般不能担任董事。 董事的主要权利是通过出席董事会行使表决权,议决公司事项,执行公司业务。其主要义务是以应有的能力执行公司业务并尽到一个适任营业管理人应有的注意,保守公司秘密。其特别义务是竞业禁止,即董事不得从事与公司营业性质相同的其他商业活动,不得自行处理与己利益有关但又可能与公司利益相冲突的事务。董事的责任主要有:对公司而言,若因其过错或越权造成公司损失,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董事会的错误决议而致害公司的,参与决议的董事要承担赔偿责任。对第三人而言,董事因执行职务而造成其损害的,要与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