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营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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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为了达到共同的经济目的,依据法律或者协议,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而实行联合经营的一种法律形式。其特点如下:(1)联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联合。联营各方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民事主体。(2)各联营成员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存在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服从与命令的关系。(3)联营是联营成员自愿协商一致形成的,其权利义务以联营协议为准。(4)联营的目的是使联营各方扬长避短协调一致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经济实践,联营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1)法人型联营。指联营各方在保留各自法人的情况下,另外组成一个新的法人经济实体。联营后的法人组织具有独立的财产和资金,能够独立地从事民事活动,自负盈亏。法人型联营必须具有法人条件,经主管部门核准、登记后才能成立。(2)合伙型联营。指参加联营的各方按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组成一个合伙性质的经济联合组织。合伙型联营不具有法人资格。在参加民事活动时,合伙联营财产由合伙体统一管理和使用。联营经营所得为各方共有,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分配利润。联营体的债务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自己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如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负连带责任的,要承担连带责任。(3)协作型联营。指联营各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其权利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这种联营不组成新的经济实体,而是各自独立经营,在经营中互相协作、互相配合,联营各方以各自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