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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居民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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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跨国法人的居民概念的内涵,是依照有关国家法律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社团)。各主权国只能对按本国法律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社团)行使居民管辖权,而不能扩大对依照别国法律注册设立的法人企业(社团)行使居民管辖权。这是约束主权国对跨国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国际规范,目的在于防止国际双重征税的内涵扩大。各国在对跨国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时,应严格区别跨国法人是按照哪一个国家的法律注册设立,以及是否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企业(社团)。按照法律标准,一个跨国法人基于属人原则的纳税义务,必须与它注册设立所依据的法律是属于哪个国家紧密相联系。跨国法人按哪国法律注册设立,注册所在地在哪国,就应由哪国对该跨国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跨国法人的法人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当跨国法人因改组而不能再独立承担经济义务,从一个法人企业转变成一个非法人企业时,法律标准要求这个原跨国法人所注册的国家,必须终止向该非法人企业行使居民管辖权,并根据新的情况,重新决定可否和怎样向它行使居民管辖权。法人是由法律赋予以人的资格的权利、义务的主体,对跨国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采用法律标准加以约束是有理论根据的。但是对一个按甲国法律注册设立,而管理机构和主要业务活动都在乙国的跨国法人而言,按法律标准行使居民管辖权也是自相矛盾的。跨国法人的各种业务特权由乙国授予,而包括纳税义务在内的各种经济义务却要向甲国承担,难于实践。而且法律标准也常常和跨国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国行使居民管辖权产生矛盾。目前,世界上只有少数国家以注册所在地为标准对跨国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而绝大多数国家都已基本上采用了以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对跨国法人行使居民管辖权的户籍标准。参见“法人居民户籍标准”、“注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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