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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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的,在税收分配活动中征纳双方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它是征纳双方法律责任的重要构成内容之一,其主要体现有:征税的一方有权要求纳税人作出相应行为,否则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对纳税人进行制裁;纳税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也有权要求征税人作出相应行为,否则可以要求法律予以保护。税收法律权利因税收法律关系的确立而存在,以税收法制为依据。在我国税收法律权利可以分为税务机关权利,即国家专门税务职能部门权利和纳税人权利两个方面。税务职能部门权利如下:1.根据税收法制,有权处理税收征、免事项,有权开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权进行税收检查。2.为了保证税法实施,有权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3.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有权依据税收法规对违反税法的纳税人进行税务处罚,重者,可以提请有关司法部门依法制裁。我国纳税人的权利有:1.有权就纳税问题向税务机关提出咨询,要求税务机关提供完税凭证。2.有权申请和享受税法规定的减免税待遇。3.有权检举揭发税务干部的不法行为,有权检举他人的违反税法行为。4.有权对已接受的税务处罚提出不同意见,并要求上级予以复议或法律部门予以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