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法律关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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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划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的参与者。根据计划部门工作的不同性质,计有:①国家机关,其中又有权力机关与管理机关之分。全国最高权力机关是这种法律关系中的最高领导者、监督者。国家计划委员会是国务院领导的、行使计划职能的最高行政机关的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各级计划委员会是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行使计划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主管部门。国务院各部门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在国家计划委员会指导下行使计划职能的行政机关的主管部门。②社会组织。全国所有工交、财贸企业、农村社队以及各事业单位都是计划法律关系的主体,它们是计划的执行者,但也享有一定的计划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