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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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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能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行政关系,经行政法确认,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就是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由三个要素构成。①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行政法律关系存在于两个以上的主体间。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个人、组织构成。行政主体可以是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也可以是经授权行使行政职权并对其行为承担责任的其他组织。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当事人在我国可以是国家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和在我国境内的外国组织、外国人以及无国籍人等。②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包括物、精神财富、行为。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这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当然还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和事实等。行政法律关系一旦形成,就具有如下几个特点:①在通常情况下,行政机关总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在特殊情况下,当法律授权社会组织代行某种行政职能时,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必要有行政机关。然而不管在什么情况下,行政职能的存在都是必不可少的,这是行政法律关系最显著的特征。②不对等性,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地位不对等,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意思表示不对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中存在不对等性三个方面,这主要是因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具有某些特权,这些特权是行政管理相对一方的公民、组织所不能享有的。③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都是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规定的,而当事人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④在多数情况下,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是交叉、重叠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凡具有双重性者通常意味着不能转让、不能放弃。⑤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通常情况下由行政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普通法院依司法程序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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