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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法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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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必须遵循的法律准则。企业兼并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有效措施,是一项复杂的经济活动,必须在一定的法律原则指导下进行。除了遵循民事主体共同遵守的平等、自愿、有偿等法律原则外,还应遵循企业兼并法律关系本身所固有的特殊原则。这些原则有:(1)国家不新增投资原则。企业兼并是控制投资规模,促进经济发展的一项新措施,它是在兼并费用由企业自筹的基础上,实行生产要素的最优组合,提高生产能力,扩大生产规模,国家既没有新增投资,又使企业实现了扩张发展,取得花钱少收效快的效果;(2)特殊行业限制兼并原则。对于某些特殊行业的兼并,国家要采取限制的原则。在我国现阶段还存在不少政策性亏损企业,如火柴等日用品生产行业,经济效益低,但社会效益大,这些行业的兼并如果不受任何限制,势必会影响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还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关系国计民生的行业,其兼并引起的震动更大,必须予以限制;(3)禁止垄断原则。垄断阻碍科学技术的发展,新技术新发明不能及时运用于生产领域,生产力不能得到应有的发展,还会导致市场受到少数人控制,价值规律无法得到体现,社会经济秩序不能稳定,造成混乱。在国外,早就有专门的反垄断法律。在我国,目前的企业兼并还没有发现经济垄断的情况,但随着兼并活动的进一步发展,市场体系的进一步完善,垄断问题将会突出。因此,我国的企业兼并,必须坚持禁止垄断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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