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法法学43 阅读“国际私法”的别称。自1822年以来,德国学者奥斯达特(Oestadt)等认为,国际私法其实就是“外国法适用之法”,便以此作为国际私法的名称。英国学者梅因也使用这个名称,他认为国际私法是“规定外国法适用条件之法”。20世纪初一些日本、中国学者主张和一些国家、地区的国际私法典也采用这个名称,如“法律适用条例”、“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有时亦将冲突法称之为法律适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