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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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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当债务人的总资产不足以抵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债务人的总资产实行一般的强制执行,将债务人的总资产公平地清偿给所有的债权人,不足之数,即免于清偿的制度。破产应具备以下要件:(1)只有债务人的经济状况恶化到不能清偿其全部债务时,才能开始破产程序。也就是说,只有当法律规定的破产事由发生,债权人或债务人本身才能申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2)必须是多个债权人存在,且所有的债权人地位平等,他们的权益都能得到公平清偿。(3)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其全部资产都要充作偿债基础,且债务人丧失主体资格。(4)破产自始至终都是在法院主持和监督下进行。由于破产的实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债权人相互之间都有利益冲突,因此要使破产顺利、公正地进行,法院必须介入。 宣告破产后,破产人的财产即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人管理。各债权人应在一定期限内向清算人申报其债权,由清算人确定破产人的资产负债额并对其财产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全部资产,按法定顺序和比例,分配给各债权人以抵偿债务。经破产程序清理债务以后,债权人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债务人不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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