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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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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海关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海关行政管理关系。其构成要素是:(1)海关法律权利主体,即海关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在中国,海关是法定的进出关境监督管理国家行政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通过具体的行政行为实施海关法,其在海关法律关系中是具有高于和优于其他权利主体法律地位的当然主体。海关法律关系的另一方主体是参与海关行政管理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国家机关。(2)海关法律权利客体,即海关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物、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和行为。按照海关法律规范,“物”指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与人身相联系的非物质财富”指具有物质表现形式的进出关境印刷品、音像制品、美术品、科技资料等文化产品;“行为”指海关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义务所要求或禁止的、由海关法律关系主体作出的、发生在海关对进出境监督管理过程中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而作出违法行为的可能是另一方主体、也可能是海关。(3)海关法律关系内容,即海关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中国海关为例,其享有监督管理权,承担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维护进出关境当事人合法权利和国家海关行政管理主权的义务;以进出关境当事人为例,其享有合法进出境权、依法经营与进出关境有关业务权、依法对海关行政决定提出申诉权、依法对海关责任损坏被查验货物和物品要求赔偿权、对海关行使职务实施监督权,承担法定如实申报、接受检查查验、照章纳税、办理海关手续等接受海关监督管理义务。海关法律关系因海关行政管理法律事实而产生、变更和终止。例如:携运物品进出关境、经营由海关监管与进出关境有关业务、从事违反海关法规的走私行为,即由于有关海关法律事实发生而产生海关法律关系,但有关当事人履行海关法规定的义务,办结物品通关手续、终止有关经营活动,以及海关有关行政决定实施,都在有关海关法律事实发生过程中使海关法律关系内容发生变更、直至海关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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