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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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lateral civil legal act)双方当事人就两个内容一致、方向对立的意思表示互相结合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追求不同的利益目的作出各自的意思表示,并在意思表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成立的。这种行为又称为“双方行为”,传统民法学中称为“契约行为”或“合致行为”。中国民法中称为“合同”。其特点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通常由两个互相交换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构成,在特殊情况下,必须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构成,例如在债务转移中,必须由债权人、原债务人、债务承担者三方的意思表示合致才能成立。双方行为以意思表示相对立统一为最基本要素,特殊的除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有物的交付、书面形式或特定形式的出现为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