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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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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来自政府、市场、社会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行为。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经济制度下,其内容不尽相同。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实行“企业自治”立法原则,企业处于完全自由状态,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么生产,悉由企业自己决定,企业只对市场负责。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控制企业的产、供、销和人、财、物,企业的权利来源于政府行政命令而不是来源于法律,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负有对国家产、供、销方面的义务。在现代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和企业的功能都发生了转变,政府由原来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间接管理,企业对市场负责,也要接受必要的监督。 接受监管行为 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其生产经营活动须接受一定监管。这种监管不仅是政府的,还有市场的、社会的。接受监管行为包括:(1)政府部门监管接受行为。我国目前已取消行业主管部门,而改为专业部门。经济专业部门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和服务。因此,企业接受政府部、委、办的监管,不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性质。政府部门的审核和业务监管,从根本上说,这种监管是法律监管,即政府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监管。如国家对产品质量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重点检查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2)市场管理接受行为。市场管理包括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对市场行为的管理和对商品或劳务的管理。企业不正当市场行为主要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生产及销售违禁行为等。(3)社会监督接受行为。社会监督包括舆论监督、社会团体监督和消费者监督等。报刊、广播、电视等社会舆论单位,有权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运用新闻媒体对企业进行监督。社会团体监督,主要有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依法对企业所进行的社会监督。消费者监督,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监督。 企业接受监管行为,主要是在企业的生产和销售活动方面接受监管。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需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标准化法规定了产品的标准,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上述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对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产品,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部门申请产品质量认证。认证合格的,由认证部门授予认证证书,准许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使用规定的认证标志。销售行为应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不得侵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企业生产或销售要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企业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为: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销售上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的;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产品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要求的规定;拒绝、阻碍从事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接受调控行为 宏观调控不同于传统的国家干预。宏观调控所调节的不是经济个量而是经济总量。现代各国都确立了以间接的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在宏观环境上国家对企业的行为不直接干预。一般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企业的行为不产生直接的影响,但是,宏观政策中的产业政策,由于其着眼于部门、行业的变动,不同于调节宏观总量的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因而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很大。 产业政策指实现产业方向的政策措施。我国产业政策的内容和目标主要有:调整产业结构、升级产业结构、选择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调整产业结构,针对产业结构失衡,实施限制某些产业、鼓励某些产业的措施。政府实施了扶持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为重点的产业调整措施。产业结构调整是以现状为依据,抑制“长线”,促进“短线”。产业结构升级,通过技术先进,提高附加值等方法带动产业结构进入更高的阶段。选择主导产业和支柱产业。1994年国家公布了《90年代产业政策纲要》,确定机械电子、汽车、化工、建筑四个产业为支柱产业,近年来又强调培育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作为新的经济增长点。在产业分布方面,为了协调地区发展,国家在中西部地区有限安排基础设施和资源开发项目,实现规范的财政转移政策,直到在这些地区投资的优惠政策。在产业规模方面,为了利于国际竞争,国家鼓励兼并,组织和扩大企业集团等。 企业直接接受国家宏观调控还体现在价格方面。国家对产品的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主,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为辅的政策。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用商品价格、重要的公益性服务价格实行计划价格。政府指导价的主体是双重的,政府规定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引导经营者据以制订具体价格。政府定价的定价主体是政府,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订。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企业应遵守政府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实行政府定价的产品,企业应执行政府定价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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