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的一种,是自然人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间发生民事法律关系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是:(1)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件。所谓意思表示就是民事主体把要求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在意愿通过适当的形式表现于外部让他人知道。只有这样,行为人行为的目的才可能实现。(2)基于民事主体达到预期目的(一定的法律后果)而实施的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有明确的预期目的,行为正是为了实现预期目的。(3)是合于法律规范的行为。正因为行为人的行为合法,行为人的预期目的才可能实现,行为的结果才能为法律所确认。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所为的行为,但民事主体所为的民事活动中的行为却并不一定是民事法律行为,也并不一定都能象民事法律行为一样产生预期的、积极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必须符合下列要件:(1)行为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行为人的行为能力和行为的内容要相当。(2)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即行为人的内在意愿和表现于外部的表示是一致的,相符合的。(3)行为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4)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不符合上述要件的行为由于其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故行为即视为没有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一般有如下几种:(1)口头形式,即当事人用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2)书面形式,即当事人借助于文字材料来进行意思表示,在特定的情况下,当事人还可通过公证、鉴证及登记等形式来加强书面形式法律行为的效力。(3)推定,即当事人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表达自己的愿望而相对人则以此来推定出行为人意思表示。(4)默示即当事人不作任何意思表示,而以自己的沉默来表达意思。沉默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被看作是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不能作扩大解释。如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如放弃继承,必须在遗产分割前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未作表示的则视为接受遗产。在一般情况下,民事法律行为采取哪种形式可由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法律也常直接规定某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采取某种形式,这种形式就被称为法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依据不同标准被分为不同的种类,主要分类有:(1)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前者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便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指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2)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前者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对方利益实施某项义务时,要求对方承担对等义务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指当事人一方为了对方利益实施某项义务时,并不要求对方承担对等义务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3)诺成行为和实践行为。前者指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须交付约定的实物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4)要因行为和不要因行为。前者指以财产给付为标的的民事法律行为以给付的原因为成立要素的行为。后者指单以财产给付为标的,不以给付原因为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5)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前者指当事人须依据一定的形式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指当事人自由选择,无须依据一定的形式即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6)主行为和从行为。前者指无须凭借其他法律关系便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指须凭借其他法律关系的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7)死后行为和生前行为。前者指因行为人死亡始能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后者指除死后行为之外的其他一切民事法律行为,生前行为不以当事人死亡为行为生效的必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