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整人的法律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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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在公司重整期间,负责公司业务经营、财产管理和处分,及拟订并执行重整计划、认可计划执行的人。重整人一般以董事担任为原则,法院认为董事不能胜任重整人之职时,得选派有专门知识和经营经验的非利害关系人充任重整人。法院也可根据利害关系人之申请另选重整人。重整监督人认为重整人有违法或不当行为的,得申请法院解除其职务,另行选派。 重整人在公司重整期间为公司业务执行机关,在其执行职务范围内为公司负责人。其主要职权是经营公司业务和管理、处分公司财产;拟订并执行重整计划;召集重整后的股东大会。重整人依其职权为特定行为时,要事先征得重整监督人的许可,如在营业范围以外处分公司财产、变更公司业务或经营方法、借款、重要或长期性契约的订立或解除、公司权利的转让与抛弃等。重整人的义务有:依重整程序完成重整工作;到场并列席关系人会议,就有关重整问题接受咨询;将拟定的重整计划提交关系人会议审查决议;会同新选董事、监察人,向法院申请为重整完成之裁定,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重整人应尽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执行其职务,如有违法行为,致公司损害时,应负赔偿责任。重整人执行职务时有为虚伪陈述或记载的,要被处以徒刑、拘役或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