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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身”与法律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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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islation“As Such” Versus Legislation“As Ap-plied”是WTO争端解决程序中区分某一成员国内法律是否可以直接在争端解决机制下被提出申诉的标准。法律“本身”与法律的“适用”区分,对应为强制性法律和授权性法律的区分。当案件涉及某一个成员的国内法律规定时,专家组必须区分该国内法是强制性法律规定还是授权性法律规定。如果是强制性法律规定,即法律要求执行法律的人以不符合WTO义务的方式执行法律,那么法律本身就不符合WTO的规定;如果法律是授权执行法律的人以不合适的方式执行法律,则法律本身不能被认为是不符合WTO义务,那就要进一步审查法律的执行情况,看法律是否以不符合WTO的方式执行,只有确认法律是以不符合WTO的方式执行,才能确认法律的适用不符合WTO。如果法律“本身”违反WTO,申诉方的举证责任相对较轻,只需要提出对方的法律,证明法律要求是强制性的即可;如果是法律的“适用”违反WTO义务,则不但要提出法律许可这样的实施方式,而且要证明行政机关以不符合WTO义务的方式实施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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