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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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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是一对用途极广的概念,几乎可以说,人们无时不处在权利和义务之中。各种社会规范都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法律权利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法律义务指法律关系的主体所承担的一种责任。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同其他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在于,它们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法律权利的表现形式,可以是权利主体作出肯定的行为,如公民有从事一定经济活动的权利;也可以是请求他人作某事的行为,如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法律权利有许多种类,从不同角度看,有不同的权利。按权利主体分,有公民的权利、国家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团体的权利。按权利内容分,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人身权利、文化教育权利、社会权利。对这些权利,宪法及各个部门法都有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公民有出版的自由,公民放弃这种权利,法律并不干涉。 法律义务的表现形式。有作为的义务,即按权利主体的要求为一定的行为;有不作为的义务,即不为一定的行为。前者如应债权人的要求偿还所欠的债务,后者如不违反交通规则。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法律义务进行分类,主要有公民义务与国家义务,一般义务与特殊义务等。义务具有强制性,公民的法律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要受处罚。如我国公民有保守国家机密的义务,每个公民必须遵守,否则,法律就要予以制裁。 还应认识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对立统一、互相联系的,一项权利必然伴随着一项义务存在。如公民有人身不受侵害的权利,这也就意味着公民有义务不去侵害别人。有时一种行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如我国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认识到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这种对立统一性,能够使我们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同滥用权利、特权行为作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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