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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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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法律谚语。指盛行于英美法中的一些以拉丁文字表达的概括性的法律命题。其中有些部分尚可追溯至早期的罗马法。16世纪左右,由于英国工商业的发展,基于新经济关系而发生的案件大量增加,对此法官们感到需要有概括性、权威性的原则来支持他们的审判,以改变以前普通法对这种案件只有很少或完全没有列举任何先例的情况。从此以后,法律格言便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为法官们所不断创制和发展,同时也一直为律师们所援用。其中影响较大且具有代表性的应属衡平法的格言,例如, “衡平法的作用是对人的”(由此说明衡平法在对人方面比对物方面重要);“要求公平的人,自己应该公平”(说明以衡平法控告他人的人,应同样希望被告人也得到公平的审判);“到衡平法院提起诉讼的人,自己应该清白”(原告人对于争讼的事情,自己应无不正当的行为),等等。法律格言在范围上较一般的法律规定广泛,且不具有法律所具有的严格的效力,而仅仅被认为是法官们在判决案件时需要考虑的法律政策或理想。但在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州,有些格言已被编入了法典。在法律格言与日俱增的情况下,为使法官及一般的人们能够较容易地掌握和理解格言,弗朗西斯·培根汇编了最早的一集拉丁文的法律格言,对每条都作有详细的英文译注。以后英国和美国又陆续出现了一些格言选集,通常附有解释性的评论和案例说明。到20世纪,随法令、判例和教科书的日益增加,格言逐渐失去其重要性,最后,一度被认为是它最可贵的特点,即概括性和模糊性,反而受到法官们的批评。尽管格言所包含的某些思想仍然有很大的影响,但其本身现在已很少有人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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