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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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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而又无力支付所需费用的人所给予的一种援助。法律救助既包括民事诉讼方面的援助,也包括刑事诉讼方面的援助。在刑事诉讼方面,大多数国家都为那些经济不富裕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务。美国刑事诉讼中,如果被告人自己无力聘请辩护律师,他可以要求法庭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并提供法律咨询。法庭认为必要时,也可主动为被告人指定律师。美国的所谓“公设辩护人”就是为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救助的专门人员。英国法律救助的历史较为悠久。从1495年起,英国就向贫穷的民事当事人提供法律救助。20世纪以来,英国法律救助范围日益扩大。1974年制定颁布了《法律救助法》,专门调整法律救助方面的事宜,根据法令,刑事被告人从治安法院向刑事法院上诉时,可以申请获得法律救助。如果被告人被控犯有谋杀罪,法院则有义务批准其获得法律救助。此外,英国法律规定,凡在欧洲共同体法院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也有权获得法律救助。向无力支付诉讼费用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救助,已为大多数国家所实行。1958年,国际律师协会发起组织了一个国际法律救助协会,负责对各国法律救助情况进行调查和研究,并通过各种途径大力促成这一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近年来许多国家主张由政府提供一笔足够的基金用以支付各项诉讼费用,从而保证接受这一救助的人获得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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