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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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法律顾问,指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按照聘请合同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以及单位内部设立的专门的法律服务机构中的人员;狭义上的法律顾问专指为聘方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在中国,律师接受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指派,按照与聘方(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之间签订的聘请合同的规定,运用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为聘请单位或个人提供各种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工作,既是一种业务活动,又是一种特定身份。其业务范围包括:1.法定业务,即:就聘请单位业务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为聘方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参与涉外的或标的较大或条款复杂的经济合同谈判及其他重大经济合同的谈判,代理聘方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2.约定业务,即:帮助聘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协助聘方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并指导其工作,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受聘请单位的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可采取常年的或临时的两种形式。常年法律顾问应聘期限,由双方协议规定,但不少于1年;临时法律顾问是专为解决某一方面的法律问题或者某一个法律问题而聘请,该项法律事务结束或者提供帮助的任务完成,受聘关系即行解除。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仍然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成员,依法接受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领导和监督,其与聘方之间是一种地位平等、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合同关系,与聘方没有行政隶属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