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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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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ural fallacy)在法律领域中出现的各种谬误。严格意义上指对于逻辑正确推论的任何违背,但在一般意义上,指任何不正确的论点或推论。严重的谬误是对事实的错误表述。亚里士多德将谬误划分为:(1)偶然谬误,即混淆了偶然事物和必然事物之间的界限。(2)片面论证,即从一般规则出发对特殊情况进行论证,而没有考虑到事物的特殊性对具体情况的影响;或者相反,从一特殊规则出发来论证一个一般情况。(3)歪曲论点或不当推论,即将对方的注意力引向不相干的事实,包括诉诸情感、恐惧、憎恨等。(4)预期理由或乞求假定,即以预先假定的结论为前提来推论所要得到的结论。(5)后件谬误或从后件推知前件的谬误,例如,如果A是破产者,他便不履行其债务,所以,如果他不履行他的债务,他便是破产者。(6)不充分理由推论,即结论是从不充分的原因中推论出来的。(7)以先后为因果,即因为甲紧接乙之后,因此推出乙是产生甲的原因。(8)复杂问语谬误,即在一个问题中包含未必存在的假设,例如,什么时候你停止打你的妻子。另有一类用词谬误,是指由于使用了意义含混的词或由于用词不当而得出了错误结论。这种谬误有下面几种形式:(1)歧义,即同一个词在两种意义上使用。(2)词汇不清,即产生于语法习惯和词序的语句不清。(3)文字结构,即由于集合名词的用法混乱而造成的文句不通。(4)分段,即文字结构颠倒。(5)音调,根据句子中所用的词,音调可改变其含义。(6)修辞格,即对于表达方式或词语的错误解释。另一类谬误为形式谬误或逻辑谬误,这类谬误构成了对演绎推理形式规则的违反。在法律领域中如果出现以上的谬误都可称之为法律谬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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