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义
(definition in the law)法律文本和法院判决书中出现的法律概念的定义。法律定义具有普通定义的性质或特点,但作为一般定义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也有一些不同的性质和特点。第一,普通定义通常用来揭示概念的内涵,而法律定义不仅用于揭示法律概念的内涵,还用于揭示法律概念的外延;第二,在表述方式上,普通定义往往是被定义概念在前,定义概念在后,联结词用“就是”来充当。而法律定义的被定义概念与定义概念的位置并无固定格式,联结词也一般不用“就是”,大多用“是”、“都是”、“是指”这类词来表示。具体有两种情形:一是凡属内涵定义,大多定义概念在前,被定义概念在后,用“是”、“都是”联结。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第382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宪法》第33条)。二是凡属外延定义,大多被定义概念在前,定义概念在后,用“是指”作联结词。如“本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票据法》第2条)。法律定义还有一些特殊的定义形式。主要有:(1)析取型定义。如被定义概念所指称的对象包括两种以上不同类型又不能作总的概括,定义概念中就只能分别列出其种差项。这样的各个种差项之间,就具有“或者”一词所表示的选择性逻辑关系,即析取关系。这类法律定义称为析取型定义。如“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刑法》第15条)。(2)合取型定义。如被定义概念所指称的对象共同具有若干种差项表明的性质,并且这些不能作总的概括的各个种差项表明的性质组合成一个整体后,才成为被定义概念指称对象的根本特征。这样的各个种差项之间,就具有“并且”一词所表示的逻辑关系,即“合取”关系。这类法律定义称为合取型定义。如“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刑法》第219条)。(3)内涵外延型定义。如对被定义概念,既要明确内涵又要明确外延,这时通常采用内涵定义与外延定义相结合的方式下定义。由于法律对概念的确定性有较高要求,所以在法律文本及法律解释中,常会见到这种定义。如“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票据法》第4条)。(4)肯定否定型定义。定义一般不能采用否定形式,但由于法律要求释义精确、缜密、精细,因此常采用肯定否定相结合的形式。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5)复合型定义。在用法律去规范事物或现象时,常会出现主体、客体及行为之间错综复杂的情形,对此立法者需要通过概括,形成复合型定义。这时种差项之间的关系既非单纯的析取亦非简单的合取,而是由合取与析取共同构成的复合关系。如“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第2条)。(6)省略型定义在刑法中,有时为考虑行文简洁,常用省略形式将几个相互之间有联系的罪名合成一个罪名,并用一个定义的表达形式来概括表达,这样形成的定义称为省略型定义。例如,按照《刑法》第363条的规定,可以给出如下定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就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这实际上是把5个与淫秽物品有关的犯罪的定义合并表达为一个定义的形式。这种定义,除法律行文外,在其他场合是难以见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