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道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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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市场国即东道国有关外国企业在该国活动的法律规范。是影响国际市场营销活动最经常、最直接的因素。这种法律规范主要受各国基本法律体系的制约。世界各个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基本上可归结为两大体系: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大陆法系(CodeorCivilLaw),又称民法法系,是指欧洲大陆各国及受其影响的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也包括受这些国家影响的拉美和非洲国家,以及亚洲的日本和土耳其。其特征是:(1)普遍采用成文法,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化。(2)法律的实施以条文为依据,由法官加以引证与解释。大陆法旨在制定出针对所有可能的法律问题的法律条文,以适应很多不同的事实和情况,因此,它必然是比较笼统或具有弹性的。这样,同一法律的应用可能会产生很不同的解释。对于不熟悉东道国法律条文的国际市场营销人员来说,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普通法系(CommonLaw),又称英美法系,是指以英美两国为代表并包括受其法律传统影响的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其特征是:(1)采用判例法,实行“先例约束力原则”。(2)重视程序法。现在普通法受成文法作用的影响愈来愈大,但只有经过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才能发生作用。在普通法系国家,国际营销人员遇到法律纠纷时,研究在类似案例情况下的法院判决先例相当重要。除以上区别之外,对一些具体的法律问题,两大法系的解释也很不相同。如根据普通法,工业产权的所有权是按使用在先的原则确定的;而大陆法系是按注册在先的原则确定。因此,国际营销人员必须先研究大陆法与普通法的区别,同时对东道国法律做具体深入的了解,这样才能得出东道国法律对营销活动影响的基本轮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