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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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最接近原因”。在英美法系刑法中,指成立犯罪的行为必须是危害结果的最接近原因或法律原因。仅证明行为是结果的事实原因并不能确定行为人的罪责,而必须在此基础上证明行为是造成特定结果的实质因素,排除任何对结果的发生有影响的介入原因。“最接近”指的是行为是在无介入原因情况下造成结果的实质因素,而非时间和地点的最接近。在实际造成的结果与行为人意图的结果或由于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一定危险所针对的结果不符的情况下,按照最接近原因的规则,行为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对实际的结果负责,而要探究实际结果和原来意图的结果或危险所针对的结果之间的密切关系。在犯意转移改变危害的类型或某些转变结果的发生形式等特殊情况下,应确定其行为与实际的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其行为是实际结果的最接近原因或法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