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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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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urces of Law)也称法的渊源,简称法源。(一)法的来源,指法形成的力量从何而来。依照马克思主义法学观点,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由于经济发展,阶级矛盾不可调和而产生的,是统治阶级通过已掌握的国家政权表现出来的自身共同的意志。有时法的来源也指某一国家采用或遵循某种法律传统。(二)法的创立的方式,即法是由何种国家机关,通过何种方式创立的,表现为何种法律文件形式。这种意义上的法的渊源又称“形式渊源”。法的形式渊源是多种多样的。奴隶制时期主要表现为习惯法,其中部分习惯法后来逐渐制定为成文法;封建制时期有习惯法、法律、皇帝诏令、官府公告、判例等多种形式;而资本主义制度下法的渊源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主要有宪法、法律、自治法规、习惯、判例、法理、条约等形式,由于法律传统不同,不同国家的法律渊源又有所差异。社会主义法的主要渊源是成文法。在我国,法律渊源主要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和颁布的宪法和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除基本法律之外的其他法律;国务院制定和颁布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办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发布的规范性的命令、指示和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各种地方性法规等等。不同的法源,具有不同的效力范围。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任何法律规范都不得与之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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