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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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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上指专门国家机关(检察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对法律实施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广义上指由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依法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的客体包括从事各种法律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它既包括各种国家机关,如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等,又包括对社会组织、公民个人的实施法的活动和违法犯罪所进行的监督。法律监督的主体包括:1.国家机关,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法律监督由宪法、法律明确规定其监督的权限和范围,具有法律效力,被监督者必须相应做出某种行为,这种监督构成了一国法律监督体系的核心。2.社会组织。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人民政协、各民主党派、群众团体等。共产党在我国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决定,党的监督在各种形式的法律监督中占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它是保证在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都严格做到依法办事的重要一环。3.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群众作为法律监督的主体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法的民主性和人民性决定的。人民群众的法律监督是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忠实地执行代表人民意志的法律的有力保证。法律监督的内容是法律监督的主体对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活动的合法性的监督。就国家机关的活动而言,法律监督既包括对国家机关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的监督,又包括对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从属于规范性文件的个别性文件、决定的合法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在整个法律调整过程中,在法律调整的各个阶段都起着重要作用。首先,在法的创制阶段,法律监督保证一国规范性文件体系的高度统一性。一个国家的规范性文件总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监督在法的创制中,通过赋予某些国家机关以专门的职权,保证宪法在整个规范性文件体系中占有最高的地位,任何法律、行政性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保证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高于同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同级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保证上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高于下级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下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与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其次,在法的实施阶段,法律监督保证法律关系的建立符合法律规范的要求。通过法律监督,使国家机关的运用权力的个别性的法律活动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针对具体人、具体情况所做出的个别性调整从属于规范性调整,使适用法律文件符合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从而使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规范不加歪曲地得到实施,避免或减少执法人员在适用法的过程中可能带来的主观性、任意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最后,在法的实现阶段,法律监督保证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得到实现。尤其是国家主管机关的检查监督活动,如物价管理部门对物价的检查、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检查、财政管理部门对企、事业单位财政收支情况的检查等,通过检查监督,给予违法行为以行政处罚或提交司法部门处理,这对于保证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具有重要作用。在这方面,法律监督是在调整性法律关系不能得到正常实现的情况下使保护性法律关系发挥作用的重要法律手段。总之,法律监督在法律调整的整个过程中都起着保证依法办事的作用,是使法制在各个阶段得到实现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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