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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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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法本质观”。指人们关于法的本质、法的存在规定或存在理由的根本看法。法律观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律观念,它不包括对法或法律现象的所有认识和看法,而仅指对法的存在及本质、法与自然世界、社会世界的联系的总体看法。它构成一切法律价值判断的出发点,也是一切法律学说、思想的理论基础。在历史上,思想家们与法学家们曾经提出过各种各样的法律观。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自然主义的法律观,即从人类之自然的、社会的存在规定来建构法律观,其中又分为生命主义的法律观(如生物学的、进化主义的法律观,人种主义的法律观,经济主义的法律观)和社会学主义的法律观(包括实力主义法律观,如“法实力说”、“主权者命令说”、“政治权力说”、“法民族习惯说”、“法承认说”、实利主义、技术主义法律观,如“社会工程说”,等等)。●精神主义的法律观,即根据人类的精神、理念来建构法律观,包括合理主义的法律观(自然法学观、逻辑主义法律观等)和自由主义法律观(法治主义法律观和契约主义法律观等)。马克思主义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存在及本质的总的观点,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国家的产生而产生,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而消亡的;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又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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