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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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ndatory Legislation指成员制定的、其行政机关必须执行的法律,区别于行政机关拥有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性法律。早在WTO成立前,关贸总协定的专家组就根据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3条在争端解决的实践中确立了这样一条规则:只有当成员的某法律要求其行政机关必须作出违反其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项下的义务的行为时,才能认定该法律本身违反1947年《关贸总协定》项下的义务;如果缔约方的某法律仅仅授权其行政机关可作出违反其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项下义务的行为,那么就不能认定该法律本身违反1947年《关贸总协定》项下的义务,而只能对适用该法律的行为作出是否违反1947年《关贸总协定》有关规定的裁决。换言之,只有强制性法律本身才可能单独被认定违反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自由裁量性法律本身不能被单独作出前述认定。此外,即使强制性法律尚未生效或实际上并未得到适用,该强制性法律本身也可能被认定违反1947年《关贸总协定》的规定。在“美国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款案”中,专家组认为在处理该等问题时,应当首先分析所涉及的WTO义务的性质,然后在正确定性的基础上判断该特定义务是否仅仅禁止强制性法律,还是包括自由裁量性法律。专家组认为如果特定义务禁止成员政府行使某种自由裁量权,那么授予行政机关该种自由裁量权的自由裁量性法律本身也构成对WTO义务的违反,因而也可被认定违反WTO协定的规定。自此,认为只有强制性法律本身才可能单独违反WTO协定项下义务的传统规则随着WTO争端解决实践的发展得到了某种程度的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