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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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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或第三者对审计人员提起诉讼,必须要有法律依据。在西方,法律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习惯法(Commonlaw),也称为“不成文法”,它是法院在以往的案例判决中所确定的原则。但是受环境及辩护律师以及法官的权威性及其观点的影响,不同地区、不同法院、不同时间的案例判决所确定的原则常有出入,因此习惯法将随环境变化、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等因素在不断调整。尤其重要的是,习惯法往往是针对某一特定环境中的特定案例所确定的原则,因而在应用习惯法时必须考虑其适用性。另一种是“成文法”(Statutarylaw),它是由各地方议会和联邦议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例如英国的公司法、美国的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等。在这些法律中,对审计人员的责任都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是当然的法律依据。在我国,没有习惯法,因而客户或第三者对审计人员提起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成文法。我国的法律对于象民间审计之类的服务咨询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等问题还没有比较明确和完整的阐述,但也可从民法、刑法等基本法中找到有关的行为法则。而一些地方法规,如深圳市人民政府1992年3月17日颁布的《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1991年5月15日颁的《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0年11月27日颁布的《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等都对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失职或舞弊作出了处罚决定。所有这些都是研究我国民间审计的法律责任以及客户和第三者对审计人员提起诉讼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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