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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程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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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alsaystematicpro-jectscience)法律工程学又称法律系统工程学,是用以系统科学为主的现代科学方法来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门学科。它是法学和系统科学相结合的一门综合学科。系统工程学开始于20世纪40年代。它是在控制论、信息论、运筹学和管理科学等基础上,利用电子计算机技术而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尽管这门学科仍处于不断完善和发展之中,但它的基础原理几乎渗透到人类活动的所有领域。现在,有的国家的法学家已开始运用系统论的原理,去研究有关法学问题。1979年11月,钱学森在《大力发展系统、尽早建立系统体系》一文中,把法治系统工程列入了系统工程体系。1981年11月,昊世宦发表了《建立我国法治系统工程学的建议》一文,表明了部分法学工作者对系统科学所持的欢迎态度。随后,《潜科学》登载了李克强的《关于法治系统控制过程的探讨》;《法学杂志》发表了罗辉汉的《关于开展法治系统工程研究的刍议》,《略论法治系统工程的特点和方法》;《法学季刊》刊出了李昌麟、周亚伯的《怎样运用系统论研究法学问题》等。孙国华在其主编的《法学基础理论》中对于系统科学方法也给予关注。目前,法律工程学还是一门潜科学。法律工程学着重于研究各种法律规范的制订,各种法律制度(例如,立法制度、执法制度、司法制度)如何作为一个整体才能发挥最大的功能的研究。法律工程学的特点有:(1)科学技术性的实践性;(2)“反馈性”;(3)多目标博奕性和竞争性。(4)网络性和综合功能性;(5)“概率性”、“离散性”和“模糊性”。法律工程学的研究方法是从整体大于部分之和的综合性出发,通过特定结构模型与数学和电子计算机等工具,以达到发挥整体最佳功能的方法。具体表现为:(1)从整体的综合性出发的定性的方法(可能包含有定量)。(2)从整体的综合性出发的定量的方法(在定性指导下)。(3)从整体综合性出发的定性结合定量的方法(定性定量并重,两者相互渗透)。法律工程学的内容有:(1)法律工程学的概念、历史发展、调整对象、特点。(2)法律工程学的调整方法。(3)法律工程学的作用、意义。(4)法律工程学的技术内容——运筹学、概率论、电子计算机。(5)司法统计学、环境科学概论、管理工程、行为学和未来学等。把现代系统科学理论引进法学,是对中国法学与法制建设的重大变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具体表现为:(1)体现科学发展由定性走向结合定量、高度分化基础上的高度综合、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一体化的趋势,使中国法学以现代科学技术为武器,面向现代化建设、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法学的发展开辟了无比广阔的前景。(2)有利于开创中国法制建设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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