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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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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国民会议和联邦国会于1919年3月22日颁布。规定私人企业可以实行社会共有的各种形式。包括所有权完全由国家接管并由国家自行管理的已经“征收”的所谓全部社会化企业;由国家参与企业所有权并享有部分管理权的所谓部分社会化企业;所有权仍属企业主,但由国家联合同类企业,设置公共机关管理的所谓强制卡特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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