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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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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术语从字面上讲可能会有不同的理解。一种是指在一个有目的、有组织和有计划的环境(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培养法律职业人员的一种专门的社会活动。此处的“法律”一词为广义,有时又称法学教育。在当代中国有关的政治文献和法学作品中,也经常使用政法教育一词。此外,该术语有时还广义地包括法制宣传教育,或称普法。但一般来讲,该术语是指前一种含义。在法律史上,不同时代和不同地方,法律教育的目的、内容和途径有所不同。早在古希腊的哲学园里,就可能产生了系统研究和讲授法律的活动;罗马法古典时代兴起了比较发达的古代法律教育;作为11世纪末在欧洲开展的罗马法学习和传播的产物,以波伦亚法学院为代表的近代第一所大学的出现标志着近代法律教育的开端。以后,基于不同的法律历史传统而形成了两种主要的法律教育方式。一种是以普通法法系为代表的法律职业训练,由具有垄断或自治性的法律家组织负责并管理法律职业人员的培训和选拔工作。其法律学习的内容和方法都强调了法律实务方面,即作为执业律师所需具备的能力和技术。另一种是以民法法系为代表的大学法律教育,即以大学作为法律教育的中心,着重进行抽象的法律理论的科学训练和法律知识的系统讲授,附之以某种程度的实务训练。本世纪以来,这两种方式逐渐彼此为对方所吸收和借鉴。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以律学教育为核心的古代法律教育,但近代意义上的法律教育是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期,随着清朝法律改革和近代学制建立后出现的。天津中西学堂(今天津大学)头等学堂律例学门(1895年)、京师大学堂(1898年,今北京大学)法科、北京朝阳大学(1913年)、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1915年)等成为中国近代最早的或最著名的法律教育机构。民国时期法律教育体系趋于完备,并成为今日台湾法律教育的历史渊源。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法律教育虽然一度存续,但比较普遍地不受重视,甚至受到全面地破坏,直到70年代末期,法律教育才又进入迅速恢复和发展的时代。在当代中国,大学法学院或法律系和政法大学(学院)是法律教育的主体,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不同形式、层次或者类别的法律培训或业余的教育机构。就前者而言,法律学生来自中学毕业,他们在4年的期间里学习法理学、法律史、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公、私)法等基础性和专门性法律课程,也要学习较多的人文科学方面的课程,并在毕业前参加2-3个月的司法实习;教学方法主要采取讲授法,注重对抽象的法律概念和原理的系统阐释;法律教师除从事教学活动外,还要从事法学著述及研究工作;除对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法学士学位外,若干学校还可以招收法学研究生,并分别不同地授予法学硕士、博士学位。由于法律教育旨在培养为国家和社会提供各种服务的法律工作者,因此,法律学生的职业目标不仅是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立法人员以及法律教师等职业人员,也包括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广泛的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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