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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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现象及其运动规律的自成体系的理论解释,属于法律的理性认识形态。在历史上,不同的思想家、法学家、学者及法学流派,曾经提出过各自不同的法律学说。例如,古希腊学者柏拉图的“理想国”,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论”,中国古代儒家的“德主刑辅”论,法学的“法治论”,以及近现代西方诸流派先后提出的“天赋人权说”、“正义论”、“自然法学说”、“社会法学说”、“分析法学说”、“规范说”、“权利说”、“制度说”,等等。法律学说是法学派和法学家的法学品格的外在表现,是一个学派区别于另一个学派、一个法学家区别于另一个法学家的标志。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法律学说的确立,是法学领域发生的一次根本性革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