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词汇
指法律专用词的总量。法律词汇是全民词汇中的一部分,属于“行业词汇”或“专业词汇”。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法制越健全,法律词汇就越丰富。概括起来,法律词汇有以下特点:●概念明确直观。法律词语不仅概念确切,而且表义直观。且不说“法”这个词的原始含义是审判案件公平(“平之如水”)、正直(独角兽“触不直者”),即以相关的法律词语来说,也基本上可由“形”而知“义”,如:“灭失”、“不服”、“自诉”、“再审”、“改判”、“假释”、“终审”、“减刑”、“辩护”、“回避”、“传唤”、“逮捕”等。●风格质朴庄重。法律词语与立法、司法的严肃性相适应,其感情色彩不但鲜明,而且具有质朴庄重的特点。如:“赡养”、“配偶”、“滋事”、“暴力”、“起诉”、“控告”、“释放”、“判决”、“侮辱”、“诽谤”、“仲裁”、“公证”、“凶器”等。●表意细腻多样。法律词语中有大量的近义词,能够确切地反映客观事物或案情的复杂性、差异性。例如:“从重”、“加重”;“从轻”、“减轻”;“诉称”、“辩称”;“赡养”、“抚养”、“扶养”;“罚款”、“罚金”;“起诉”、“反诉”等。●基本词语有很强的稳固性。现有的法律词汇,其中有些基本词语是隋唐以前、甚至先秦就有的,例如“无辜”(《尚书·吕刑》:“杀戮无辜”)、“同居”(秦·《法律答问》:“同居毋并行”)、“无罪”(《秦律》)、“杀人越货”(《尚书·康诰:“寇攘奸宄,杀越人于货》)、“故意”、“过失”(《晋书·刑法志》)等,其含义也与今天的含义相同或相近。如“过失”犯罪,古代解释为“不意误犯,谓之过失”(《晋书·刑法志》),或为“耳目所不及、思考所不到”的行为(《唐律疏义》),与今天的刑法理论极为相似。●有很强的增生性或繁衍性。法律词汇以基本词汇为基础,常以迅猛的速度把普通词语转化为法律词语或者组合新的词语。例如,由“法”派生出“法人”、“法人犯罪”;吸收“打砸抢”、“卖淫嫖娼”等普通词语进入法律词汇。●惯用偶数音节。法律词语音节不拘一格,但以偶数音节(“诬告”、“杀人灭口”、“情节特别严重”)居多,尤以“四字格”为最,适于表意和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