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修辞学
运用新修辞学哲学理论和方法研究法律问题的学问。研究语言问题是现代西方哲学思潮中的一个倾向。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这种倾向更为发展。它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其他学科。比利时哲学家佩雷尔曼所创立的新修辞学哲学也体现了上述倾向。佩雷尔曼宣称,新修辞学是一门应用学科,它的目的并不是想创作一件艺术作品,而只是想通过语言(或文字)对听众(或读者)进行说服的一种活动。所以,他为新修辞学所下的定义是:“新修辞学可解释为辩论学。它的研究对象是讨论问题技术,主要目的在于促进人们在思想上接受向他们提出并争取他们同意的命题。新修辞学也研究得以使辩论开始和展开的条件及这种辩论的效果。他又认为,新修辞学这种学说和方法论的基本手段是对话,对话是辩论过程的形式和灵魂,新修辞学反对现代新修辞学的传统,后者完全停留在文化上的修辞,即文体学,将修辞学降为仅对文体、文采的研究。他认为,新修辞学也不同于通常所说的形式逻辑。他主张不仅有关于手段的逻辑,而且还有关于目的的逻辑。后一种逻辑并不是形式逻辑而是辩证逻辑,是推理讨论、辩论或选择根据的逻辑。这种逻辑就是指新修辞学。他指出,新修辞学并不消灭形式逻辑。但在推理的整体中,形式逻辑只应保留一个适当的位置;新修辞学要填补形式逻辑的不足。从佩雷尔曼对新修辞学的解释中,他的这种新哲学基本上是由听众(或读者)、对话、说服、辩论等词汇构成的。对正义概念的分析是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应用在伦理学和法学等领域中的一个重要体现。他对最流行的正义概念列举了6种,即对每人一样对待,对每人根据优点的对待,对每人根据劳动的对待,对每人根据需要的对待,对每人根据身份的对待,对每人根据法律权利的对待。这6种不同正义概念说明了正义问题的复杂性,它们体现了正义概念的不同的,往往是相互冲突的方面。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法律与逻辑的关系问题,其中包括他对法律与形式逻辑关系的传统学说的批判,以及对法律和他所称的法律逻辑,实际上就是新修辞学之间关系的阐述。他声称,法律与新修辞学的关系是十分密切的。新修辞学的“这些方法已被法学家长期在实践中运用。法律推理是研究辩论的最理想的场所。法律推理对新修辞学,正如数学之对形式逻辑和论证的学说一样。”从佩雷尔曼的学说中,我们可以了解70年代西方法理学动向的一个侧面,特别是以语言为特征的现代西方哲学思潮在法学中如何反映。在现代西方法律哲学的各主要派别中,佩雷尔曼的新修辞学法律思想很难说属于哪一派,它兼有各主要法学派别的某些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