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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目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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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人们在观念上对法律在社会中要达到的结果,亦即法律要追求的目的认识。它是目的的一般概念在法学研究中的具体运用。在西方法理学中,对法律的目的有不同的认识。康德认为,法律的目的是运用强制力量来对付那些不适当和不必要地干涉他人自由的人;最大限度的个人专断的理解是法律秩序存在的目的。英国哲学家和社会学家斯宾塞认为,法律的目的是增加对政府作用的限制,促进个人自由,把政府行为的范围逐渐地限制在执行契约和保证相互保护的范围之内。奥地利社会学家路德维希·冈普洛维奇提出,法律的目的是通过运用国家权力来确立和维护强者对弱者的统治。根据他的观点,法律的指导思想是维护和巩固政治、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任何法律都是不平等的体现。就此而言,法律是国家权力的真正反映,其惟一的目的就是通过较强的群体对较弱群体的统治来调整不平等的种族和社会群体之间的和平共处问题。与康德和斯宾塞的观点不同,美国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庞德认为,法律的目的主要的不是最大限度地自我维护,而主要是最大限度地满足需求。美国法理学家博登海默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惟一的,提出了法律目的多样化的论点。我国法学界关于法律目的认识占主导地位的观点是,法律的目的是通过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用以维护、巩固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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