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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本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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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学的首创人霍尔对法律学所作的一种划分。指主要研究法理学主体的性质,也即基本概念问题。现代西方法理学或法律哲学,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了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派鼎立之势。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美国出现了一个自称“综合法学”的学说。这一学说首先由美国法理学和刑法学家、印第安纳大学教授霍尔提出。他主张,以上三派实质上分别强调了法律的3个不同因素,即价值、概念(或形式)和事实。但这三者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应建立一种将这3个因素结合起来研究的综合法学。霍尔将现代西方法律哲学中的三大派称为特殊论法学。他认为,这些特殊论法学都是谬误,因为它们各自将法律中的三个不可分的因素,即价值、概念和事实,人为地分开来,“限制在或集中在以上3个重要领域中的一个,从而导致对自己的夸大和错误”。据此他提出了从特殊论法学走向综合法学的主张。他认为:法理学可分为4个部门:●法律价值论;●法律社会学;●形式法律科学;●法律本体论。自然法学、现实主义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分别代表了前3个部门,它们相互密切联系和依存,而且必须由第4个部门即法律本体论占有核心地位,因为前3个部门仅在强调评价、逻辑分析或经验陈述这3个方面的程度上的差别,而法律本体论研究法学最终主题的性质,它涉及所有以上3个部门,而不属于其中任何一个部门。霍尔以“作为行动的法律”这一独特的概念作为他的综合法学的主题或基本论据,也就是他所说的法律本体论。因此,法律的3个因素——价值、概念和事实都可以统一于“作为行动的法律”这一概念中。同时,他又认为这3个因素中,价值因素是最重要的,是作为行动的法律这一概念的基本特征。作为行动的法律这一概念起源于德国社会学家韦伯和美国社会学家帕森斯关于行动的学说。霍尔提出,作为行动的法律不同于庞德早在20世纪初提出的“行动中的法律”。庞德主张应区分“书本中的法律”和“行动中的法律”。霍尔讲的“作为行动的法律”并不是指违反或偏离书本中法律的意思,它指的是用“行动”一词来概括法律价值、事实和概念各种因素。霍尔也反对实证主义法学家关于“应当是这样的法律”和“实际上是这样的法律”的划分。他还提出,为了便于交流思想,法律一词可以保留其作为规则的传统含义,而作为行动的法律这一概念却是法学主题的核心部分。法学的主题包括以下3方面:第一,作为规则的法律,有关法律的结构。第二,作为行动的法律,即某些官员的某种行动,这是法学中的核心。第三,符合和违反官方的“作为行动的法律”的指引。从上述可以看出,霍尔讲的作为法学基础论据的“作为行动的法律”一词是一个动态的概念。他认为,人们不应像传统法理学那样,将法学的主题看作仅仅是法律规则或概念,而应构造一种动态的,即“作为行动的法律”的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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