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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多元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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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法学家的法律思想之一。法律多元论最早可追溯于1050—1150年期间欧洲教权与世俗权力的分离,俗人虽然一般由世俗法管辖,但在婚姻家庭、继承、精神犯罪等方面也要受教会法管辖;牧师虽然一般由教会法管辖,但在某些犯罪、某些财产纠纷方面又要服从世俗法,而且世俗法本身又包括相互冲突的部分,如王室法、封建法、庄园法、城市法和商法等。它们分别具有各级的管辖权。中世纪的法律多元论是当时欧洲不同的政治权力之间相互斗争又相互制约的产物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多元论有多种含义;1.王权、贵族与第三等级之间在法律上的相互制衡的关系;2.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制衡关系;3.联邦制国家,特别是美国联邦管辖权与州管辖权之间的关系。有些西方学者认为,法律多元论是资产阶级法治存在的前提,同时也是西方法律传统区别于世界其他法律传统的最重要特征。但是,随着资本主义自由由竞争走向垄断,随着福利国家的建立和行政权力的日益加强,在西方社会内部各种政治势力之间的制衡关系正在受到严重的破坏,法律多元论的基础亦受到了极大的削弱,这是资产阶级法律危机的重要表现。参见“资本主义法律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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