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平等
又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法律之下的平等”或“法律之上的平等”。作为一个口号,法律平等是在希腊雅典执政官伯里克利(公元前443-429年)最早提出的,他在一次雅典公民大会上指出:“在公民私权方面,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口号被17、 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所继承,用来作为反对封建等级特权的一个战斗口号。在资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法律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原则载入各国的宪法。后来社会主义各国的宪法及世界性的法律文件(如1948年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都确认了这一法律原则)。我国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及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两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都加以规定。关于法律平等的含义,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解释。资产阶级国家的学者认为,法律上的平等至少应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立法平等,即所有人都可以参与立法;●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司法平等),国家在适用法律时,平等地保护全体公民的合法权利,对同样的违法犯罪者给以同样的处罚;●任职上的平等(执法上的平等),即所有人都有权任公职,执行法律;●法律资格平等,即所有的人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资格相同。我国法学界的大多数观点认为,法律平等仅指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运用法律的平等)。也就是说,任何法律主体在实施法律时都必须依法进行,任何人都不能例外,它包括司法的平等和守法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的平等。立法是不可能平等的,这是因为法律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意志,在这个方面,被统治阶级与统治阶级的地位不平等,所以谈不到立法上的平等。毛泽东同志说:“我们在立法上讲阶级不平等,在司法上讲阶级平等。”法律平等主要是法律实施上的平等,或运用法律时的平等。在立法上能否平等,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从立法内容所体现的阶级性上看,立法当然是不能平等的,因为法律总是集中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说法既具有平等性(法律实施的平等),又具有不平等性(立法上的实际不平等),是平等与不平等的统一。●另一方面也应看到,所有文明进步的立法在形式上也规定了人们的平等权利和保护平等的措施。因此,从法律权利的规定和保护的角度看,立法既有不平等的内容,也有平等的内容。这种法律上的平等与不平等的矛盾正是阶级社会平等与不平等矛盾的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