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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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宪法、民法、刑法和诉讼法组成。英国实行不成文宪法,按现行宪法原则,英国为君主立宪国,国王是名义元首,议会实行两院制,政府由掌握下议院多数议席的政党组成,没有独立的司法体系,大法官既是全国首要司法官员,又是上院议长,而且是内阁阁员,一身兼有立法、司法和行政三种职能。不设最高法院,上议院行使最高上诉级法院的职权。没有司法部。检察系统也不如大陆法系国家那样规模庞大、职权广泛。英国民法包括的范围很广,较重要的有财产法、契约法、侵权法、家事法和公司法等。刑法大部分内容沿袭自封建专制时期。诉讼法程序复杂繁琐,至今没有统一的诉讼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