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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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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过土地管理机关依法调整土地关系,维护土地社会主义公有制,合理组织土地开发、利用、改造、保护的措施。其主要特征是坚持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综合性措施,强化土地管理。(1)加强行政管理。凡非农业建设占用土地,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各级政府不得擅自下放审批权限,已经下放的,要立即纠正。申请和审批用地,不得化整为零、弄虚作假,不准越权审批。(2)运用经济手段控制非农业用地。即国家要区别土地的不同用途和不同等级,征收不同数量的土地税和土地使用费。(3)建立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依法管理。其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基础管理、地权管理和用地管理。基础管理包括土地调查、土地统计、土地登记、土地法制建设。地权管理包括土地权属转移、土地争议处理、土地使用监督。用地管理则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土地开发改造、土地利用监测和土地利用监督等。为了加强对全国土地的统一管理,成立有国家土地管理局、作为国务院的直属机构,负责全国土地、城乡地政的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设有土地管理局。乡镇一级由县人民政府委派土地管理人员。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土地管理受到国家的重视,加强了国家土地立法。1986年3月2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高度重视,采取有利措施,加强土地管理,迅速制止乱占耕地、滥用土地的现象”。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强化了对土地的法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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