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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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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管理行政机构对市场商品价格的制定、调整和监督。物价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①根据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和物价计划,合理确定比较重要的工农业产品价格、交通运输价格和非商品收费。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国家确定各级各类商品物价管理权限,分级负责。③根据社会必要劳动量的改变,有利于保持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和民心的安定,有计划、有步骤、有升有降地对某些物价进行调整。④为保证贯彻执行物价方针政策,保护消费者利益,监督检查各类商品购销价格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基本生活必需品的购销价格。⑤建立各级物价管理制度,配备选好物价员,并邀请一定数量的义务物价检查员,实行群众监督。物价的基本形式有三种:一是国家统一规定的价格;二是一定幅度内浮动价格;三是买卖双方议定的价格。其中国家定价是主要形式。物价管理,必须在维护国家整体利益的前提下,兼顾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利益,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以及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关系。国家的物价方针和政策、物价法规和物价计划,由国务院制定和批准。重要的工农业品价格、重要的交通运输价格、重要的非商品收费和物资管理费,由国家物价局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工农业品价格和非商品收费,工商企业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有定价权。城乡集市贸易的农副产品价格,在国家政策、法令允许的范围内,由买卖双方议定。我国管理物价工作的行政机构是物价局。国务院设物价总局;省、市、自治区设物价局;地区(市)、县(区)设物价局或科。国家物价总局于1977年8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负责全国物价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平衡,研究和提出物价方针、政策和价格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重要工农业产品的出厂价,供应价和销售价,以及重要的非商品价格。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发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标志着我国物价管理工作开始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物价管理是贯彻执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的方针,有计划地调整商品价格的需要,对于促进生产发展,扩大商品流通,安定人民生活,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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