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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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排污费中提取的专门用于污染源治理的资金。该基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分级管理,独立核算,可以拆借使用。基金从征收的超标排污费用于补助重点单位治理污染源资金中提取,提取的比例为20% -3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历年超标排污费的未用部分也全部纳入基金。基金实行有偿使用,委托银行贷款。贷款利息、滞纳金和挪用贷款的罚息除按国家规定支付银行手续费外,其余全部纳入基金。基金的贷款对象为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企业。其使用范围包括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三废”综合利用项目,污染源治理示范工程,为解决污染而实行并、转、迁企业的污染源治理设施。凡属基金使用范围、能按规定缴纳超标排污费、项目经过可行性研究且切实可行、自筹资金占一定比例、具备还贷能力的企业,均可向环保部门申请使用基金。基金由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管理,会同财政部门下达贷款计划。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利率1年期为2.4‰, 2年期为2.7‰, 3年期为3.0‰。使用基金建设的污染源治理设施,经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对贷款企业豁免一定数额的贷款本金。建立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是排污费使用的一大改革,它有利于提高污染源治理资金的使用效果,促进企业利用自身能力治理污染。(王灿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