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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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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和《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关于生育保险的费用规定的核心内容是实行社会保险,生育费用社会统筹。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原则是“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由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目前全国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具体做法,基金提取比例一般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0.6%—0.8%之间。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他业务经费。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目前,生育保险覆盖范围主要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冯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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